萨瑟兰认为一个人不可能脱离其社会环境而犯罪,必须学习如何去犯罪此外,萨瑟兰还认为一个人对于法律条文的定义和看法与他的环境有密切的关系,因此不同接触也可能与团体规范有关,从而对个人行为产生巨大的影响这无疑可以用来解释一部分犯罪的原因但这种理论把人看作是消极被动地接受外界环境的影响,无法解释在相同的环境中,为什么有人犯罪而有人不犯罪
(三)条件反射论
英国心理学家艾森克(HansJurgenEysenck,1916)于1964年根据巴甫洛夫(HBaH,neTpoBHHIIaBAOB,1849~1936)的经典性条件反射学说,认为人的良心只不过是一种条件反射,它的形成是由于当儿童做了某种行为后,父母、教师或其他人给以时间上非常接近的惩罚人的社会化就是朝向正确方向的条件反射的形成,乃是学习社会规范的结果,是对道德性和社会性行为的条件反射,没有完成这个过程的人就容易犯罪他还认为,越是内向性的人越容易形成这种条件反射,越是外向性的人就越不容易形成这种条件反射
犯罪学家杰弗里(Jeffery)以及后来的美国学者伯吉斯(RobertL.Bur-gess)和艾克斯(Ronald.L.Akess)在萨瑟兰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不同接触?虽化理论这一理论认为:犯罪行为是根据操作性条件反射的原理习得的所谓操作性条件反射,是指行为受它以前的环境结果的影响,行为本身也是获得强化刺激的手段就犯罪行为来说,一方面受别的犯罪人的影响;另一方面,犯罪人的直接经验是获得推动实施犯罪的根源他们认为,当某一种刺激引起犯罪行为时,这种行为对该项刺激与实施犯罪行为的反应联想就是一种强化,因而犯罪行为的发生频率在将来就会增强这里的刺激就是所谓强化物,通常包括食物、钱、衣物、各种客体、社会注意、社会态度和社会地位等不同接触强化理论与萨瑟兰的不同接触论最主要的区别在于行为的强化事实上,强化在犯罪行为的学习过程中被认为是非常重要的变数单凭认为触犯法律有利或不利的自我定义并不能导致强化行为的产生不同接触强化理论的学者认为,强化作用对于法律定义认识的发展有巨大的支配力,并能最终影响行为的持续性
上述条件反射论的观点,运用行为科学的理论成果,从正反两方面阐述了环境作用于个体并导致个体实施犯罪行为的机制,填补了考察犯罪行为领域里的一项空白但这种理论也有其不足之处,即只强调直接经验,强调他人对行为人的影响,强调行为决定于外部刺激环境,而忽视了犯罪者之所以犯罪的主观心理原因和犯罪行为发生的内部心理机制,从而使其理论过分简单化、机械化
(四)班杜拉的社会学习诊
班杜拉(AlbertBandum,1925)是美国社会学习论的创始人之一他以人类的攻击行为作为其研究的重心,并且指出解释攻击行为的理论至少应尝试回答攻击行为的类型是如何发展而成的、哪些因素会激起人们的攻击行为、攻击行为出现后是如何被维持和强化的这三个问题他认为攻击行为不是与生俱来的,是后天获得的获得的途径有三种,即观察学习,凭直接经验的学习和生物学因素的作用班杜拉认为,凭直接经验的学习固然重要,但是许多行为的发生都是个人观察他人的行为的结果,从而产生替代性学习而造成的大多数观察学习发生在以下三种社会联系中:
①家庭影响家庭成员的示范和鼓励是攻击行为一个最基本的形成原因
②人们所属的副文化及与这种副文化的重复性接触③那些被广泛使用的传媒所提供的具有充分形象的范例,如影视传播中的暴力镜头班杜拉还认为,攻击行为还可以通过对自身攻击行为结果的体验而形成,即直接经验的强化学习同时,攻击行为还受人的神经生理机制(生物学因素)的影响,攻击行为主要是下丘脑和边缘神经系统传递的,该神经系统被环境刺激,就会有选择地激活或控制攻击行为关于行为发生的机制,班杜拉认为,个人与环境究竟如何交互作用才导致行为的变化,依赖于人的认知因素他认为环境、个人和行为是三个相互影响、彼此联结的因素,不能将行为简单地看成是环境所决定的而攻击行为发生之后,则有可能因为得到某种报酬或社会地位的提高而强化其暴行,也有可能因为受到惩罚或观察到他人同类行为所招致的惩罚而抑制该种行为
班杜拉对攻击行为的研究,改变了人们把攻击性视为人的本能的观点但他的理论观点大部分来自实验室实验,而且实验做得并不深入,只是提供了一个粗略的框架实际上,实验室的环境不可能反映出那些真正的犯罪人必须面对的社会和法律制裁的全部压力,因此所得出的结论与真正的犯罪行为是否相似是令人怀疑的
六、多元性的原因论
上述五种犯罪原因论都是强调某一种因素对犯罪心理的形成和犯罪行为的发生所起的主要的或决定的作用,因而对犯罪原因难以作出全面的说明因此,西方的学者便提出了多元性犯罪原因论,主张对犯罪要进行科际整合的研究
早在西方犯罪学产生初期,有的学者就反对一元论的犯罪原因论例如,龙勃罗梭的弟子菲利,是继龙勃罗梭之后意大利犯罪学的主要代表他认为犯罪与生物遗传因素有着密切关系,但他并不仅仅满足于用生物学理论去解释犯罪,而是认为犯罪行为的产生是人类学因素(包括生理、心理因素)、社会因素和地理环境因素三方面相互作用的结果德国刑法学家、在犯罪社会学派中具有很大影响的李斯特(F.Von.Liszt,1851~1919),也把犯罪原因分为社会原因和个人原因,认为犯罪是个人因素和在发生犯罪时的社会因素的产物,但是比较重视犯罪的社会原因
伯特(C.Burt,1883~1971)于1944年列举了170种以上的致罪因素,归纳为以下15项:①缺乏训练;②特殊本能;③一般的情绪不稳定;④轻微的情绪病态;⑤过失或犯罪的家庭史;⑥智能低;⑦有害的兴趣或嗜好;⑧发育因素(如青春期,早熟);⑨有低智能的家庭史亲属关系破碎(如父亡或有继母);家庭外环境影响(如不良伙伴和不正当娱乐);有人格异常的家庭史;有身体衰弱的家庭史;贫穷及类似现象;身体衰弱
美国犯罪学家格卢克夫妇(SheldonGlueck,EleanoGlueck,1898~1972)试图从多方面弄清犯罪的原因他们分别把犯罪少年和非犯罪少年各500名,从心理学、社会学、人类学、医学、精神病理学、精神分析学等角度进行调査,发现少年犯罪在以下5种因素方面有显著特征:①多为中胚叶型体质(肌肉发达、体格健壮);②在气质上表现为冲动性、攻击性和破坏性,无法处理过多的精力;③在情感和态度上,突出的是固执己见,有敌对性、反对性、怨恨性及疑惑性,而且顽固易怒、好冒险,不顺从权威;④在心理上,对问题力图直截了当地解决,缺乏计划,情绪不稳定,受暗示性和自我中心性显著,易自卑;⑤社会文化方面,多在父母不适当的管教下长大,家庭道德水平低,无文化气氛格卢克夫妇认为,上述各因素并非犯罪的绝原因,形成犯罪行为的原因是个体因素和社会因素的复合体
德国学者梅兹格(EdmundMezger,1884~1962)提出动力学犯罪观(dy-),他认为应当把行为者理解为整体,这个整体是各个因素的动力学的结合现象,因而犯罪行为可列成如下公式:
KrT=aeP.ptUKrT:代表犯罪行为P:代表人格形成a:代表素质t:代表行为形成e:代表发展条件U:代表行为形成之环境
公式表明,犯罪行为(KrimineUeTat)是一个整体,它是这些因素的相互作用而产生的
根据德裔美国心理学家勒温(KurtLewin,1890~1947)所提出的人的行为公式B=f(PE)(式中B代表行为,f为函数,P代表人,E代表环境),有些学者认为,犯罪行为是随着犯罪人与环境这两个因素的变化而变化,即不同的犯罪人对同一环境可以产生不同的犯罪行为,同一犯罪人对不同的环境可以产生不同的犯罪行为,甚至同一犯罪人在不同情况下对同样的环境也可产生不同的犯罪行为总之,犯罪行为受犯罪人个性心理和客观环境所制约
美国学者阿伯拉罕森(Abrahaxnsen,1960)提出的犯罪行为公式是:
C=(T+S)\/R
C:代表犯罪行为
T:代表个人的犯罪倾向
S:代表外界犯罪诱因的诱惑状态
R:代表对犯罪诱因的心理抗拒力
根据这一公式,犯罪行为(ct,简称C)与心理抗拒力(,简称R)成负相关,与外界犯罪诱因即当时的情境(diatesitua-tion,简称S)和个人的犯罪倾向(criminaltendency,简称T)成正相关
美国当代著名犯罪学家杰弗利(ClarenceRayJeffery,1921)在20世纪70年代提出生物社会犯罪学理论他认为犯罪行为的形成,乃是社会因素、生物因素及心理因素交互作用所致指出:犯罪行为(criminalbehavior,简称B)主要是遗传(生物)因素(gene,简称G)与环境因素(ntal,简称E)交互作用的结果,他用公式表示如下:
B=GxE
B:代表犯罪行为
G:代表遗传基因(生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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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提示:第三章犯罪心理结构成因 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