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秦从献仙药开始

第三十七十二章 司法改革(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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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此事之后,刑部不日便开始着手,制定出台了正当防卫这一律法,以及对防卫过当的相关解释
这一条律法的出台,不仅保障了社会利益和其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同时又震慑了犯罪分子使之不敢轻举妄动,更是鼓励了社会每个人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做斗争的正义之风,可谓是意义重大
这是大秦法制的进步,亦是属于正义的胜利!
当然,只有李阳明白,正当防卫这条律法的问世,其实最重要的意义,是在这个时代,大秦帝国对于个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认可和保护
这可是意义巨大啊!
另外,此次除了匡正、优化了私斗罪的不足,制定出台了正当防卫这条律法,刑部还对敲诈、勒索做出了进一步的定义解释
将投机取巧,以诬赖的形式,进行讹诈的形为,视为敲诈、勒索罪,刑狱半月至七年不等而且,在大秦律法里,特别解释了一条,那就是以利用人善心,行投机取巧,以诬赖的形式进行讹诈的违法行为,不论讹诈金额多寡,一律视为情节特别严重,进行重判
换句话说,普通的讹诈,比如故意手里拿一个花瓶,让碰碎,这样的投机取巧行为,可视为情节轻微,刑狱半个月或许就可以了
但是,如果是好心人扶老太太,结果反被诬赖,进行讹诈的形为,无论讹诈多少钱,哪怕只是一个铜板,那也是视为情节特别严重,直接重判,就是刑狱用年来算了,比如五年?七年?
总之,这一律法,亦是为了维护及宏扬社会之正义及高尚品德的风气同时打击诬赖、讹诈行为
什么调解,什么讹诈失败就算了,这些通通不存在,直接判刑,往最高的刑罚判
用李阳的话来说,就是一个社会,人人只在乎得失,一个原本良善的人,却不敢轻易帮助人,一个负有正义之人,见到不法行为却不敢仗义执言,不敢见义勇为,那这样的社会,是极其冷漠的,极其自私的,而如果这一切现象和现状是因律法造成的,那这样的律法就必须是要匡正和修改优化的
所以,大秦的律法,为了杜绝这一现象,可谓是提前做出了预防
李阳要让将来的大秦,每一个善良的人,都可以放心去乐于施助,去帮助有需要帮助的人,让每一个充满正义的人,可以大胆的去对恶势力和违法行为说那个“不”字!
同时,亦让每一个胆敢利用人的善良,消费善良的行为,付出惨痛的代价!
相关律法,很快出台,直接便发布大秦各行省、郡县
与此同时,于公元十一年,初冬,秦国亦对司法体系进行了改革
大秦,原先的官制,地方上,各行省有行省衙门,行省下面有郡县两级,其主要是郡守、监御史、郡尉三个互不隶属的主要官员
郡守,郡的长官秦朝的郡守权力非常大,除了由朝廷直接任免的县令、负责监察郡治的监御史、负责统领驻军与管理治安的郡尉三者外,郡的其官员均由郡守自行任免
监御史,隶属监察院,负责监察郡守与其官员
郡尉,掌郡驻军,主管治安、侦缉盗贼,自从李阳对秦军改制后,郡尉已经从军队体系脱离出来了,沦为了一郡之治安长官,用后世的话来说,就是市公*局长
当然,除此之外,还有郡丞郡的次官,辅佐郡守综理郡政,郡守缺位或不能理事时,郡丞代行郡守职务属官有卒史、主簿、牧师令等
也正是因为各地方上的行政官制如此,所以由此可见,大秦地方上的司法体系,是没有独立开来的司法与行政权力,都是一地长官说了算的
比如,在行省,就是巡抚说了算;在郡,郡守说了算;在县,县令说了算唯有监御史,才是隶属监察院,不受制地方长官
而且,特别是司法上的案件基本上是没有上诉一说的
也正因如此,李阳认为大秦的司法体系必须要进行改革所以直接将司法从地方的行政机构中独立出来,名为大秦司法署
司法署,自然是行使司法权力的机关,负责审案、判决,此时相当于就是后世的法院和检察院的合体
同时,监察御史们的机关则改为监察署,相当于后世的纪检监察机关
这司法署直接从地方独立出来,隶属刑部,不受地方长官制约,而且有争取的案件,也不是由地方长官巡抚或郡守来作最终的判定,而是直接上呈上级司法机关
比如,县级的司法署,存有争议的案子,或不服判决的案子,可直接提呈至郡级的司法署上诉,若还存争议或不服,可继续上呈行省司法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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