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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犯罪类型理论(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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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学者主张,发生犯罪行为的原因或决定犯罪形态的因素应从犯罪人身体、生理中去寻找,并认为气质是决定性质的基础,而气质是身体、生理的特征
德国精神病学家克雷奇默尔(Kr)1921年在《体型与性格》德文版一书中,将人体分为三种体型,并与性格特征相联系①瘦长型,这种人性格文静、沉默寡言、孤僻②斗士型,这种人性格固执,认真表现、举动粗暴豪放、情绪急躁③矮胖型,这种人性格喜怒无常,易动感情、友好、愉快在该书1955年德文版中,又设立了体型与犯罪专章,认为斗士型主要与暴力犯罪有关;瘦长型主要与轻微盗窃犯罪和诈骗犯罪有关;矮胖型在犯罪发生数量上,多为暴力犯罪,其次是一般欺诈犯罪还指出,发育异常型或混合型倾向于实施危害风俗和道德的犯罪
美国犯罪学家格卢克夫妇(S.E.Clueck)根据对500名犯罪少年和500名正常少年的调查表明,在犯罪少年身体结构方面,属于中胚叶体型的最多,见下表:
犯罪少年的体型类型
体型类型犯罪少年正常少年
内胚叶体型%%
中胚叶体型%30.7%
外胚叶体型%%
均衡型%14.7%
英国心理学家埃森克(Eysenck)从条件反射学说出发,把性格分为难以形成条件反射的外向型与易于形成条件反射的内向型认为,犯罪者多是外向型中自主神经系统活动强、情绪冲动过分的人;在内向型中神经症倾向加深的人容易发生神经症犯罪
(二)社会学标准
德国刑法学家、犯罪社会学创始人之一李斯特(FranzVonIiszt,1851~1919),早期根据犯罪人的犯罪性的强弱,将犯罪人分为两类:①瞬间犯罪人(nt),又称急性犯罪人,这种犯罪人的犯罪性是偶然个别地产生的,不会持久地延续;其犯罪行为仅仅是生活中的一个插曲②状态犯罪人(德文zustandsverbrecher),又称慢性犯罪人,这种犯罪人的犯罪性是持久牢固的,已经变成一种个人倾向或嗜好;其犯罪行为是他的犯罪倾向或嗜好的表现李斯特进一步把状态犯罪人分为两种:①可以改善的犯罪人(corrigiblecriminal),即能够加以矫正改造的犯罪人;②不能改善的犯罪人(incorrigiblecriminal),即不能矫正改造的犯罪人李斯特等创立的国际刑法学会基本上采纳了李斯特的这种犯罪人分类后来,他强调社会环境的优劣作用于人的行为的不同后果他将犯罪人划分为下列类型:①怠惰与愚昧性犯罪人;②正常抗争能力不足的犯罪人;③社会不良状态的犯罪人;④恶癖性犯罪人;⑤社会条件缺乏的贫困性犯罪人;⑥社会环境风俗造成的犯罪人
佩克(peck)和哈维格斯特(R.J.Havinghurst)在20世纪60年代根据犯罪人的道德发展水平将犯罪人分为五种类型:①不道德型(theamoraltype)这种人不考虑对别人的影响,凭一时的恶念和冲动行事不能将道德原则内化,也不想控制冲动处于婴幼儿的道德阶段,具有精神病态的特征②权宜型(theexpedienttype)这种人虽然为别人着想,但仍是为了自己的目的只要情况有利,就很正直,避免伤害别人;若遇机会,就会进行哄骗、殴打缺乏自我控制力处于幼儿时期的道德阶段,大人严加监视时,则能守规矩③遵从型(theconformingtype)这种人良心感不强,但如果辜负了人们的期望,也会产生耻辱感行为稳定,但往往随大流走处于儿童时期的道德阶段④不合理的良心型(theirrationalconscientioustype)这种人有强烈发展的良心,自己稍有越轨行为就有罪恶感不过,自己的标准即使有的地方产生了变化,也仍然不会改变,具有牢固的道德感亦属于儿童时期道德发展的阶段⑤合理的利他主义型(ltruismtype)这种人具有判断并引导自己行为的牢固的道德准则,能客观地评价当时情况下行为的后果,能在衡量自己的行为对自己、对别人是否有利的基础上来评价自己的行为有强烈的良心,为了实现最终目的,具有仔细斟酌、修正、应用良心的弹性能力属于青年期和成人期的道德阶段
(三)精神病学标准
1.古特马赫的分类美国精神病学家古特马赫(ManfredS.Guttmacher)在《谋杀犯心理》(TheMindoftheMurderer,1960)书中,从精神病学角度将谋杀犯分为十类:①正常谋杀犯(normal),即没有明显精神病态的谋杀犯②酿酒谋杀犯(alcoholic),即因为急性酒精中毒而进行犯罪的谋杀犯③复仇谋杀犯(avenging),即为了报仇而进行犯罪的谋杀犯④精神分裂症谋杀犯(schizophrenic),即由于精神分裂症的病理观念而犯罪的谋杀犯⑤暂时性精神病谋杀犯(temporarypsychotic),即由于精神病的短暂发作而犯罪的谋杀犯⑥象征自杀的谋杀犯(symbolicsuicidal),即为了达到自杀目的而杀人的谋杀犯⑦女性谋杀犯(gynocidal),即谋杀丈夫和情人的妇女⑧同性恋谋杀犯(homosexual)⑨被动攻击性谋杀犯(passiveag~gressive)⑩虐待谋杀犯(sadistic),即出于性虐待动机而杀人的谋杀犯
2.科米尔的分类加拿大司法精神病学者科米尔(BrunoCormier,1961)主持制定的犯罪人分类中,将犯罪人分为三类:①原发性少年犯罪人(primarydelinquent),指未成熟的,不能忍受焦虑或抑郁的犯罪人②继发性少年犯罪人(secondarydelinquent),指在少年期进行少年犯罪,但之后不再惹事生非的人③晚发性犯罪人(),指在30岁以后开始犯罪生涯的人少年犯罪中的晚发性犯罪人还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根据其有缺陷的性格的发展可以理解其犯罪的人二是其违法犯罪行为是由于精神病状态或精神疾病而产生的人三是用不正当方式去满足正常生活需要的人成人犯罪中的晚发性犯罪人可以分为四类:一是用反社会行为处理个人问题的神经症冲突者二是容易周期性发生反应性抑郁症的间发性累犯(episodicrecidivist)0三是具有躁狂抑郁人格的间发性晚发犯罪人(teofender)四是由于精神病发作或周期性的精神分裂症状态而实施犯罪的人
(四)精神分析学标准
美籍匈牙利精神分析学家亚历山大(FranzAlexander,1891~1964)与其同事施托布(HugoStaub)以及瑞士精神分析学家艾希霍恩(AugustAich-hom,1878-1949)等人从精神分析学角度将犯罪人分为两大类:①急性犯罪人这是在特殊情况下走向犯罪的一次性犯罪人以及不具备特别精神动机的特殊的正常犯罪人②慢性犯罪人它又可分为四小类:一是神经症犯罪人,这是由无意识的罪恶感引起犯罪的犯罪人二是被犯罪模式同化的犯罪人,这是由于习惯和学习的结果,并且具有某种犯罪倾向的自我和超我的犯罪人三是器质性犯罪人,这是由于精神病等身体疾病进行犯罪的人四是无超我的犯罪人,这种人由于缺乏抑制冲动的超我,欲望任其冲动,因而引起犯罪行为,他们内心没有冲突和罪恶感
(五)心理学标准
1.阿沙芬堡的分类德国犯罪学家阿沙芬堡(GustarAschaffenburg,1866~1944)根据犯罪行为模式和犯罪动机对犯罪人进行分类
根据犯罪行为的模式,将犯罪人分为七类:①偶发犯罪人,即无犯罪故意,仅仅因为过失而犯罪的人例如,医师及司机过失致死人命、失火犯等②激情犯罪人,即由于瞬间的情绪爆发而陷人犯罪的人例如,在妻子与人通奸的现象中杀人或伤人的犯罪人③机会犯罪人,即受一时的诱惑而犯罪的人这种犯罪人的感情兴奋程度比激情犯罪人低例如,正急需用钱时,看到保险箱开着而无人在旁因而乘机窃取金钱的人;无钱买食物但又饥饿难忍时,顺手从商店窃取食物的人等④预谋犯罪人,又称为熟虑犯罪人,即事前经过深思熟虑地计划而后进行犯罪的人例如,有计划地进行盗窃、抢劫、诈骗的犯罪人,预谋杀人犯等,这种犯罪人的危险性较大⑤累犯,即反复进行犯罪行为的人这种累犯与法律上的累犯不同,即不管他是否受过刑罚处罚,也不管他是否受过有罪判决或者是否同一种罪行⑥常习犯罪人,又称为习惯犯罪人,即犯罪已成为习惯的人这种犯罪人主要是因其消极性格(如无能、懒惰成性)反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从而养成犯罪习惯的人⑦职业犯罪人,即以犯罪作为职业的人职业犯罪人专指那些具有积极的犯罪意图并主动选择犯罪作为生活手段的人,例如,扒手、银行盗窃犯、以堕胎为业的助产士等,这类犯罪人士多属于很难矫正的犯罪人
根据犯罪动机将犯罪人分为四类:①有抵抗力的犯罪人(包括有自信感
|的犯罪人);②激情和情欲强的犯罪人;③容易脱离常轨、意志不稳定的犯罪!人;④主动性的犯罪人阿沙芬堡的分类方法,虽然在若干类型的划分上缺!乏明确的界限,如累犯与常习犯罪人,但多数学者认为是一种较好的犯罪人|分类这种分类是比较典型的犯罪学、犯罪心理学的分类
2.克鲁莱的分类德国精神病学家、犯罪心理学家格鲁莱(HansWaltherGruhle,1880~1958)将犯罪人分为五类:①倾向引起的犯罪人,即由j其人格中所具有的倾向引起犯罪行为的人又可分为两类:一是主动性人j格者,即主动选择以犯罪作为职业的职业犯罪人二是被动性人格者,即由|于环境的影响(如经济上陷人困境等)而毫不犹豫地进行犯罪的人②意志!薄弱引起的犯罪人,即由于意志控制能力薄弱而进行犯罪的人,多数累犯属此类这类犯罪人不像倾向引起的犯罪人那样肯定会犯罪,并且每次犯罪后都常常感到后悔,埋怨自己多数不稳定的盗窃犯、容易受他人诱惑的娼妓、智力迟滞的犯罪人均属此类③激情引起的犯罪人,即由于一时的激情或积郁的情绪而进行犯罪的人这种人由于受强烈的情绪和情感的驱使而进行犯罪,例如,在难以抑制的性冲动之下进行性犯罪,因绝望而杀害家属,因嫉妒而杀害情人等④名誉和信念引起的犯罪人,即由于追求名誉和信念进行犯罪的人,例如,政治性犯罪人即属此类⑤贫困引起的犯罪人,即由于陷人经济贫困而进行犯罪的人,由这类外部原因引起犯罪的,大多是机会性犯罪人
3.阿伯拉罕森的分类美国犯罪心理学家阿伯拉罕森(DavidAbraham-sen,1903)在1960年出版的《犯罪心理学》(TheP)书中,根据人格特征将犯罪人分为两大类六小类:①急性犯罪人(acutecriminals)、偶尔犯轻微的罪行的犯罪人又可分为:一是情境犯罪人(situationaloffenders),根据机会和需要而犯罪的人二是关联性犯罪人(associationaloffenders),受环境的影响而犯罪的人三是意外性犯罪人(accidentaloffend-ers),由于过失或大意而犯罪的人②慢性犯罪人(riminals),常犯较严重罪行的犯罪人又可分为:一是神经症犯罪人(neuroticoffenders),由于无意识动机的强迫而犯罪的人二是精神病态犯罪人(psychopathoffend-ers)或精神障碍犯罪人(psychologicaldisorderoffender),为追求享乐而经常犯各种冲动性的、反社会的犯罪行为,并且缺乏罪恶感的犯罪人三是精神病犯罪人(psychoticoffenders)或精神发育不全犯罪人(mentallydefectiveof-fenders),缺乏辨认或控制能力并且经常进行奇特的违法犯罪行为而又缺乏情感的犯罪人
4.卡万的分类美国犯罪学家卡万(RuthShonleCavan)在其《犯罪学》(Criminology,1995年第2版)中将犯罪人分为五个类型十二个亚类型:①某种集团的系统信徒(如宗教的、迷信的信徒等)②基本上属于守法之列的
捣乱分子,又分为:一是实施了轻微犯罪行为的人;二是偶然实施了比较严重的犯罪行为(如强奸、侵占)的人;三是间或实施犯罪行为(如有时候进行偷窃)的人③局部性的犯罪人,指那些在自己的非犯罪性的日常职务范围内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即白领犯罪人④职业犯罪人⑤适应不良的犯罪人,包括:一是习惯犯(酗酒者、吸毒成瘤者、娼妓、同性恋者等);二是轻微精神疾病患者;三是精神病患者;四是心理变态者
5.茨维尔布利等人的分类原苏联当代犯罪学家茨维尔布利(Tsvibu-li)等人认为,犯罪学上对犯罪人进行分类的出发点是:①犯罪行为的目的、动机的性质和内容;②这种目的、动机在个人机制中的地位,以及相应的价值观和精神上、心理上的特性的发展程序、深度与固定的程度按照第一个标准,可将犯罪人分为四种类型:①以否定、蔑视的态度对待人身及其重大利益者,如杀人、伤害、强奸、侮辱、诽谤及在不少场合下的流氓罪犯罪人②具有违背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的贪利的私有主的倾向,其中有两类人:一类是实施职务上贪利罪和实施经济上贪利罪的人;另一类是实施盗窃、抢夺和强盗袭击的人还可以区分介于两者之间的一定犯罪人,即实施诈骗、敲诈勒索行为的人③以自我为中心的个人主义态度对待各种社会制度和要求,对待自己的公民义务、职务上的、家庭的和其他的义务如某些经济犯罪、妨害管理秩序犯罪、妨害行使司法权犯罪、军事犯罪等犯罪人④以轻率的和不负责任的态度对待各种社会制度和要求,对待自己应尽的义务,如过失犯罪人另外,对犯故意罪的犯罪人,可以分为偶然的、情势造成的、不稳定的、作恶成习的和特别危险的犯罪人等
(六)刑罚学标准
意大利犯罪学家加罗法洛(Garofalo)从刑罚适用角度将犯罪人分为四种类型:①极端犯罪人(criminals)0这种人完全缺乏道德感,有可能进行谋杀或盗窃犯罪,不考虑将来,相当残酷无情,感受能力差,很少意识到进监狱的耻辱,很少感受到失去自由的痛苦对于这种人,死刑是惟一适合的刑罚②冲动犯罪人(impulsivecriminals)这种人的犯罪行为是由其气质、神经症或酒精刺激引起,对这种犯罪人(包括有精神病者)适合于使用监禁③职业犯罪人(professionalmalefactor)这种犯罪人能很精确计算被察觉和逮捕的危险性,应通过长期监禁或流放国外的方法加以淘汰④风俗犯罪人(riminals)即在某一地区因其风俗习惯而进行犯罪的人严厉的刑罚可以遏止这种犯罪人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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